試用期不是公司說了就算

勞基法沒有把「試用期」寫成一套獨立制度,但這不代表公司可以在試用期任意不給工資、不給加班費,或不說原因就叫人走。

求職者要看契約寫法和實際工作內容;主管和人資則要確認試用期間的考核、薪資和終止程序有沒有留下紀錄。

先看這些文件

  • 錄取通知、勞動契約或試用期約定。
  • 薪資、工時、請假和加班紀錄。
  • 考核、提醒、改善通知或主管回饋紀錄。
  • 終止契約時公司或勞工的說法與日期。

遇到試用期爭議時先這樣看

  1. 先看約定內容:試用期多久、薪資是否不同、考核標準是否寫清楚。
  2. 再看實際待遇:試用期內仍然要符合工資、工時、休假和加班規則。
  3. 接著看終止原因:公司不能只用「試用不合格」一句話取代具體原因與程序。
  4. 最後整理證據:把契約、訊息、考核和薪資紀錄放在一起看。

最常見誤會

  • 以為試用期內沒有勞基法保障。
  • 用口頭說明取代契約或考核紀錄。
  • 把試用不合格和資遣、解僱、勞工自請離職混在一起。

這篇的下一步

如果試用期牽涉離職或薪資爭議,先整理時間線,再判斷是契約問題、工資問題,還是終止程序問題。

如果你已經要申請、調整薪資、處理爭議或更新內部制度,最後仍要回文末官方來源核對正式條件。